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进口免税科教设备管理水平,规范进口科教设备管理行为,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对进口免税科教设备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进口免税科教设备的范围
第三条 可享受进口免税科教设备的范围: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教用品,并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另行规定不能免税的进口科教设备除外。
第四条 进口设备免税单位范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学校校本部所属各教学、科研部门及其附属医院所属各教学、科研部门可享有进口科教设备免税待遇。
第三章 进口免税科教设备的申报
第五条 为保证经费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购置,提高现有设备的使用效率并共享共用,各院(系)、中心、附属医院等(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应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申购理由,该科教设备在国内有无同类产品,如有同类产品,哪些指标不能达到使用标准等。
第六条 校本部直属各部门写出书面申请报告,附属医院以正式文件形式写出申请报告及由法人代表签字的责任担保书。每申请购置一台(套)免税进口科教设备必须附与本设备关联的科研课题至少一项。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将进口免税科教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及配置清单,报资产管理处汇总并进行专家论证,论证结果由校领导审批后统筹安排计划。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领导审批的项目,进行汇总分类,由学校办公室形成正式文件后向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申请办理进口科教设备免税手续。
第四章 进口免税科教设备的采购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将省教育厅和省科技厅批准允许免税的进口科教设备计划提交给省财政厅采购办,而后确定采购方式、招标代理并实施采购。
第十条 受学校委托,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代理进口合同,并协助其统一办理进口科教设备报关、免税、提运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进口免税科教设备的商检、验收与索赔
第十一条 进口免税科教设备到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商检部门报验。报验应填写《进口检验申请单》,并附该科教设备的合同、国外发票及提单等资料复印件,如是精密贵重科教设备,要求商检局派人来校共同拆箱验收;如是小型科教设备或零配件,在征得商检部门同意后,亦可先验收,如报验时间超过索赔有效期,商检局将拒绝接受报验。
第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进口免税科教设备数量索赔有效期为三个月,质量索赔有效期为一年。如在索赔有效期内发现科教设备数量或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合,应及时向当地商检部门反映,共同研究索赔或其他处理办法。如需商检出证时,技术人员应及时提出经商检人员认可的确凿证据,亦在征得商检部门同意后,通过外贸部门与外商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进口免税科教设备验收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与设备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在清点核对的过程中,要按固定资产管理建账的要求,逐项记录设备的标准件、附件、生产厂、出厂编号、型号、规格等,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第十四条 由外国厂家负责安装、调试的进口免税科教设备,必须在外商到达后双方共同拆箱。设备拆箱前,如有损坏一律拍照留证;在验收过程中要做好详细记录,除记载短缺的数量外,对损坏及安装调试过程发生的异常现象,要详尽记载,必要时进行拍照,及时做出备忘录,作为向厂家提出索赔的依据。
第十五条 验收完毕后,由参与验收人员填写“赣南医学院验收报告”存档;对大型精密仪器,国外技术人员来校技术验收时,除填写“验收报告”外,还要写出详细“验收情况报告”,留档备察。
第十六条 非外国技术专家来校安装的进口免税科教设备,从设备到校后二周内开始验收工作,进口免税科教设备的外包装物,应至少保存半年以上,以备返修回原生产厂之用。
第十七条 各附属医院在进口免税科教设备到货后应及时申请商检及安装、验收,并及时将进口免税科教设备报关单、减免税申请表、设备商检及验收报告提交学校资产管理处并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第六章 进口免税科教设备的管理
第十八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免税科教设备实行监管,期限为五年。监管期内,凡利用免税方式进口的科教设备仅供教学、科研使用,使用单位不得将进口免税科教设备出售、转让、移作他用或改变监管地点,不得用于盈利项目。如拟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需经原批准免税海关核准,按章补税,并在资产管理处核销手续后才能转让或调出。
第十九条 凡进口免税科教设备,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调拨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对进口免税科教设备的管理,并制定相关制度,落实责任制。
第二十条 各附属医院将合同款项转入学校账户,由学校签订合同并将款项支付给外贸公司。进口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各附属医院负责保管使用,并由学校与附属医院签订设备委托保管使用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监管期内,进口免税科教设备如发生故障需送校外维修,或转移监管地点在学校外使用的,均应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并报请海关批准,以保证科教设备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进口免税科教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各使用单位在每年年底应将本部门进口免税科教设备的使用情况、存在状态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备案。同时每年必须报告各进口免税科教设备附加的科研课题情况(综述、结论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违反海关规定者,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和缴罚税款。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参照《赣南医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