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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1-0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进行教学、科研和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物资条件,对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起着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单台仪器设备或价值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成套仪器设备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包括国产、进口科教设备)。  

     

第二章   申购和论证  

     

第三条 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赣南医学院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经室、系、院主管负责人逐级签字、认可后,提交资产管理处待组织专家认证。  

 2、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  

1)结合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拟购仪器设备对本部门工作的意义和必要性。  

2)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仪器参数条件、适用性及合理性。  

3)技术力量的配备及安装条件的落实情况。  

4)辅助配套设备的落实及运行费来源。  

5)院内、外共用方案。  

6)使用效益预测及效益风险分析。  

第四条 论证专家组由仪器使用相关专业35位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办、计财处、资产管理处各1位负责人组成。教学设备由教务处牵头,科研设备由科研处或学科办牵头,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对拟申购设备进行论证。  

第五条 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单位须对《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专家组综合评议意见结论负责;资产管理处须对采购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单位、申请人必须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计财处负责资金的落实。  

     

第三章   购置和验收  

     

第六条 《论证报告》经专家组论证通过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论证报告》及仪器的参数制定采购计划报省财政厅采购办审批后确定采购方式、招标代理并实施采购。  

第七条 验收  

1设备验收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与设备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并从设备到校后安装调试完毕二周开始验收工作。  

2、验收的主要内容:  

1)设备由供方开箱、安装,验收时要有供方技术人员在场,做到准确无误,并做详细的验收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办理索赔手续。  

2)检查并记录设备外表包装及运转表现状况(受潮、锈蚀、损伤等)。  

3)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4)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逐项验收,并保证有效性和准确性。  

5)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处验收人员须填写“赣南医学院验收报告”,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资产管理处存档。  

6)安装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记述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备忘录,资产管理处将视情况办理索赔或与供货方协商解决问题。  

7)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建档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谁申购、谁使用、谁管理”。但为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外开放使用。因科研工作需要将设备放置学校科研中心,使用单位(申购单位)应与科研中心协调并委托其管理,申购单位同时将设备放置地点更改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由各类专项经费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按相关要求处理。  

第九条 各院(系)、中心等使用单位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作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2、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验和标定。  

  3、在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在保证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开放、共用、服务,对外开放服务并按学校规定统一收费管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等。  

第十三条 建立技术档案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交付使用后,必须立即建立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订货合同  

2、装箱单、校验单、合格证  

3、说明书  

4、验收报告  

5、操作规程  

6、图纸及技术资料  

7、使用、修理、标定校验记录(使用记录本每年存档1次)  

8、进口设备技术资料的中文译本等。  

     

     

第五章  维护、保养和维修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要做到经常化。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根据设备维护维修规程,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洁、润滑、紧固、通电、局部检查调整等工作。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仪器设备运转情况,注意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理;  

2、检查与测定仪器设备的精度;  

3、检查仪器设备的防漏、防尘、防爆等。  

检查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并将检查情况登记在使用记录本上。资产管理处每学年抽查一次。  

第十六条 凡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现象,应仔细检查,要做到一发现损坏立即停机,不带病运转。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做详细记录,并报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事故,仪器设备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报告,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及资产管理处报告。若损坏或失窃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任何人无权擅自拆改,其附件、零配件不得随意拆卸和转移。如有必要,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经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图纸、加工、质量评估进行论证,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维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工作程序如下:  

1、组织维修人员现场分析确定仪器设备损坏的原因、情况;  

2、提出维修方案、实施意见和安全措施,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维修金额3000元以上须经学校领导批准。(质保期内维修不在此例)  

3.维修时,必须有仪器设备管理人在场,并做详细记录;  

4.维修结束,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一起检测仪器设备性能,并认真填写报告,交资产管理处归档。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立足于校内,校内维修力量不能解决问题的仪器设备,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手续,经审批同意方可送到校外维修。凡不按规定擅自送外维修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会同计财处拒绝报销维修费用。  

     

第六章  报损、报废和更新  

     

第二十一条  因年限过长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确需降档或报废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填写报损、报废申请表,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报废,并将文字材料归档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更新,由使用单位提出仪器设备更新报告,交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安排实施。更新报告的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性能与质量状况、仪器设备对教学科研工作的影响、历次的维修情况和维修费、计划购置先进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价格、经费安排和实验室条件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七章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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