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充分发挥闲置固定资产的作用,规范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工作,根据《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处置原则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所拥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校内调剂、有偿或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专家鉴定或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按先调剂,后出售,再报废的顺序进行。对于能够继续使用或能够降低标准继续使用,以及能在校内调剂或调拨其他单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得报废处置。
第五条 出售资产的价格和报废资产的残值的确定,必须经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估,采取集体定价或招标处理的办法确定,结果按处置权限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专家鉴定,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根据处置资产的批量价值(原值)分别按以下权限行使审批:
(一)批量价值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同意。
(二)批量价值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由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同意。
(三)批量价值1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由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
(四)经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根据国有资产处置规定,省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的处置,报省财政厅核准备案;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五)报省财政厅核准备案的资产的处置,须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学校监察室、计财处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技术鉴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审批程序:
(一)资产使用单位填写《赣南医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审批表》,由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核准后,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对有账无物的设备要附详细的书面说明材料,陈述设备灭失的原因,若属被盗或火灾烧毁,须有保卫部门提供旁证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作出论证或技术鉴定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置的方式(调剂、出售、报废、报损等)。
(三)资产管理部门汇总资产处置审批表、技术鉴定报告、必要的说明材料、处置方式等,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
(四)按照审批权限,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监察部门审核,计财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审批手续完成后,凭省教育厅或财政厅批复文件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赣南医学院固定资产减少登记单》,资产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办理销账手续,使用单位凭《赣南医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审批表》回执联办理固定资产卡片注销手续。
第九条 由于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提出报损、报废、报失的,根据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办理报损、报废手续。报损固定资产时,由造成资产损失的部门报告资产损失原因及对资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处理意见,由归口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报损报废固定资产范围:
(一)经长期使用,自然损耗,技术指标严重下降,且无修理价值的;
(二)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已被淘汰的;
(三)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坏,且无修复价值的;
(四)设备陈旧,继续使用有危险或易发生事故的;
(五)修复费用过高,达到原价值的40%以上或接近于新购置价格的;
(六)明文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再使用的。
第十一条 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处置:
(一) 经批准并办理完毕报损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含房屋及构筑物)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二)资产管理部门对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对部分完好可以使用的零配件,应尽可能拆下再利用;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报分管资产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拨(有偿或无偿)或按废品出售。
(三)待拆除的房屋及构筑物和待出售的废品采取竞价方式处理,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室、计财处共同竞价拍卖。
第十二条 闲置资产处置程序:
(一)由使用保管部门登记造册、填报《赣南医学院闲置固定资产调剂审批表》报归口管理部门。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查明闲置原因,同时会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后送交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
(三)审批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将资产调入调剂仓库分类处理,资产账目转入调剂平台。
第十三条 闲置固定资产范围为:
(一)因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需要的改变或更新,不再使用的。
(二)虽性能尚好,但因技术落后,已被淘汰,不再使用的;
(三)长期闲置,多余积压的。
第十四条 闲置固定资产的调剂处理:
(一)首先在校内部调剂使用。由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完调剂使用手续后,调入部门方可领取使用。
(二)校内教学与行政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调剂,原则上实行无偿调拨。
(三)单位与单位之间实行有偿调拨,其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调给实习(教学)点、协作单位或贫困地区的固定资产,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可实行计价无偿或优惠价调拨。
(五)无法调剂、或调剂后剩余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汇总造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审计及财务部门进行有偿调拨、捐赠或出售。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账目处理
第十五条 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变价出售的收入属国家所有,一律及时、足额上缴校计财处,由计财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固定资产的处置凭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赣南医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审批表》回执联,回收固定资产残损物,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办理销账手续。
(一)无偿捐献和调出的固定资产,经学校同意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接受单位或部门签署捐赠协议或调剂协议,并办理报废审批手续,凭上级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相关协议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二)出售固定资产,出售前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原则上按不低于评估的价格与购买中标方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报废审批手续后,凭上级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买卖合同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三)报废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对报废资产的残值进行评估,原则上按不低于评估的价格做报废处理(有偿、无偿调拨或按废品出售),报废手续审批后,凭上级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变价收入单据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四)报损固定资产,由造成资产损失的部门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并提出责任处理意见;办理报损审批手续后,凭上级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经鉴定的资产损失报告文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凡未按审批权限或程序审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审计及财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