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适应校院两 级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学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使用效益,保障 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高等学校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仪器设备”,主要指学校教学、科研、 办公和其他用途的各类设备。本规定所称“维修”,包括对仪器 设备的故障修复、维护保养和检查等。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学校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应 以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为目标,坚持“ 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 任到人、修旧利废” 的原则。
第二章 维修管理职责与范围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维修实行校、院(中心、处室、重点 实验室)( 以下简称“使用部门〔单位〕 ”)二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的归口管理职能 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订学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受理各使用部门(单位)提交的维修申请,并按规定 的职责范围履行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各使用部门(单位)仪器设备 的 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六条 使用部门(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 的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落实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制订本部门(单位) 大型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和操作规程;
(二)指定专人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运行状况监测, 发现故障及时修复或报修;
(三)落实仪器设备安全措施,注意防火、防盗、防尘、防 震、防腐蚀等问题。
第七条 使用部门(单位)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日常维护。仪器设备开机前要进行常规检查校验,出 现异常时,及时停机并上报处理,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损失 扩大;
(二)定期保养。按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定期保养,及时 更换配件、配料及系统升级等;
(三)年度检修。长期使用、长时间连续运行的仪器设备要 进行年度停机检修;
(四)维保服务。仪器设备保修期到期后,所在部门(单位) 可继续购置延保服务或采购维保服务。
使用部门(单位)要做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年度检修等 相关记录。
第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利用校内力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 下自行维修。各学院应建立健全维修人才奖励机制,加强维修人 才的培养。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应认真钻研维修技术,提高 快速诊断设备常见故障及维修的技能水平。
第九条 学校仪器设备维修范围划分如下:
(一)各学院:负责本学院使用管理范围内仪器设备的维修。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除各学院使用管理范围外的全校仪 器设备的维修。
第三章 维修经费
第十条 学校设立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 算,维修经费采取统筹与分块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由资产管理处 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学院的仪器设备维修费在校院两级管理 日常运行经费中预算安排。仪器设备维修费应专款专用,按照学 校财务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开放共享使用有偿收费或者使用科研 项目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应从返还给使用部门(单 位)的经费或科研项目经费中统筹支出。
第十三条 因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仪器设备非正常 损坏的,维修费由当事人承担,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 任。
第四章 维修程序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由使用部门(单位)直接联系供货商,招标采购办公室或资产管理处协调,由供 货商或生产厂商负责保修。因报修或协调不及时导致超出保修期 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超过保修期出现故障需要维修的,按照 以下程序进行:
(一)维修诊断。使用部门(单位)组织人员对出现故障需 要维修的仪器设备进行诊断,初步判断故障原因、损坏部件或维 修的必要性等,初定维修方案和经费承担方式。
(二)维修审批。属于资产管理处维修范围的,由使用部门 (单位)在 OA 办公系统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维修申请,履行维修 审批手续,审批权限按学校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维修实施。属于学校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中承担维 修费的,由资产管理处在受理维修申请后组织维修;属于使用部 门(单位) 日常运行经费中承担维修费用的, 由本部门(单位) 负责人批准后自行组织维修。
维修费用预估在 10 万元(含) 以上或者所需更换零部件纳 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提交招标采购办 公室,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对具备遴选条件的维修项目,可由资产管理处申报论证报校 长办公会审定后,转招标采购办公室采取招标方式遴选维修供应 商,签订入围合同,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维修供应商名单及联系 方式, 由使用部门(单位) 自行选择其中供应商维修。
(四)维修验收。维修完成后,由使用部门(单位)组织 2人及以上人员进行验收,填写《赣南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 单》,并在 OA 办公系统审批流程上签署验收意见。
(五)维修报账。验收合格后,由经费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经 费管理办法凭维修审批表和验收单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六条 对使用年限较长,技术落后,已无修复价值或维 修费用超过原值 50%的仪器设备,一般应予以报废,不再修理。 在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拆卸、更换的零部件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回 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涉密或特种仪器设备的维修,按照国家和上级有 关规定执行。家具和用具的维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国 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赣南医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赣医发〔2013〕18 号)同 时废止。